/ EN CN 

学生工作

关于艺术学院学生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本文由  于 2012-05-03  发布在 学工动态 栏目中  浏览次数 

关于艺术学院学生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学生校外活动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现制定我院学生管理的补充规定如下,请各系、各学生班及各位同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制度。所有本、研学生原则上均应在学校住宿,未在学校住宿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回家居住的,均应搬回原寝室居住。不按规定搬回原寝室居住,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记过以上的处分。如有少数同学确需在外租房居住或回家居住的,在搬回学校居住以后,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承诺自己承担在外居住或在家居住的安全责任,经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院、学校批准后方可回家居住或在外租房居住。
二、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本科学生在学习时间(每周星期日晚7:00至星期五下午6:00,周五和周六除外)必须在晚11:30以前回到学校准备就寝,晚上11:30后回到寝室的,视为违纪。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周末时间(周五晚、周六晚 )必须在晚12:00以前回寝室准备就寝,晚12:00后回到寝室的同样视为违纪,处理情况同上。校内教职工子女和成都市区籍学生星期五、星期六晚因事需回家居住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请假,经辅导员准假后方可离校但必须于星期日晚7:00前赶回学校。
三、严格执行学生在外勤工助学批准制。所有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外打工,包括在设计、广告公司兼职,在娱乐场所跑场做歌舞表演或做接待、迎宾、礼仪小姐,在影视公司拍片或做广告,等等。违反本规定学院将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同时,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外打工期间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概不承担责任。如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确需在外勤工助学的,需经家长和学院共同批准同意,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外打工。
四、严格执行学生外出请销假制度。根据学校学生外出管理规定,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所有外出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节假日)均需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方可开展,学院所有外出的学生教学实习活动(包括节假日)均需主管教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外出的(包括节假日),视为旷课,学院将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私自外出达11天及其以上者,学院将提请学校给予该生勒令退学处分,学生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学校概不负责。
五、严格执行宿舍防火规定和考试制度。今后凡违反学校宿舍防火规定,使用违章电器者,学院将绝不包庇,完全同意学校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若有二次违反者,学院将提请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违反考试制度者,除学校给予的相应处分外,学院也将取消其大学四年评比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四川大学艺术学院
2011年10月   

上一条:团委各部门 下一条:艺彩纷呈,撷影世界——中国艺术摄影学会高校巡展在艺术学院成功举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