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办〔2016〕10号
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按学校工作安排,以及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导师增列条件规定,现将2016年研究生导师增列工作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列条件要求
按《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研〔2016〕108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研〔2016〕107号)文件中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条件的要求,开展2016年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工作。
按学校研究生导师增列条件要求,本次申报者的年龄要求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科研学术成果要求的时间范围(近五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重申的要求,校学位办将严格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条件要求者,将直接退回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理、工、医科增列条件要求中的期刊分级按《四川大学SCI期刊分级方案(2015年版本)》执行。
二、 工作时间安排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并最晚于2016年12月28日17:00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含汇总一览表,电子版和盖章的纸质版材料)交校学位办。
三、 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需提供材料的要求
1、 简况表一式四份(打印),单独装订。简况表电子版下载地址为:http://gs.scu.edu.cn/newDetail.aspx?ID=2921
2、 附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请将除原专著外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每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申报材料、申报学科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院系名称、申报序列。
3、 按以下顺序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学位证书;职称证明;正式发表的文章(仅提供第一作者/通讯>者的文章,在“申请人姓名”、“文章中表明其为通讯作者的说明”处用红笔作下划线标记,严格按照《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发表论文清单》顺序装订)和专著(其中,4篇代表作需包含文章全文,其余非代表作仅提供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SCI和SSCI若无封面和目录者可只提供文章首页,专著需含封面、主编及编委、表明本人参与著书的章节、出版年份);省部级以上科研经费证明;省部级以上获奖证明;获得的专利证明(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指导研究生情况证明等。
4、 简况表电子版。
四、 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需提供材料的要求
1、 简况表一式2份(打印)。简况表电子版下载地址为:http://gs.scu.edu.cn/newDetail.aspx?ID=2921
2、 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请将除原专著外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四川大学硕士生导师申报材料、申报学科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院系名称。
3、 证明材料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学位证书;职称证明;正式发表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文章和专著(在“申请人姓名”、“文章中表明其为通讯作者的说明”处用红笔作下划线标记,包括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专著需含封面、主编及编委、表明本人参与著书的章节、出版年份);科研经费证明;科研成果奖等。
4、 简况表电子版。
五、 申报者附件材料的领回及处理
在学校正式公布增列导师名单后20天内,请各分委会领回申报者附件证明材料,逾期将由校学位办自行处理。
相关附件下载:
博导、硕导增列汇总一览表(艺术学科).xls
四川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_2016.doc
四川大学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_2016.doc
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