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CN 

首页

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的通知

本文由  于 2015-03-05  发布在 通知公告 栏目中  浏览次数 

校内各位老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所属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4年度(201411日—2014 1231日)年所得(税前收入,不含已扣除的五险一金)达12万元的教职工。

二、申报时限及要求:

1.申报时限为2015330日前;

2. 申报人应完整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3),附本人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人应详细阅读填表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可到申报人所属单位税收专管员处核查,“已缴税额”可登录到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http://202.120.240.199)查询。

三、申报方式:

1.各单位税收专管员代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资料交至所在单位的税收专管员,由各单位税收专管员收齐后在2015316日前交至财务处信息系统与财税政策科(电话:85400144);

2. 申报人于2015330日前自行至武侯区地税局申报(地址:二环路南四段3号武侯地方税务局第十三所);

特别提醒:请各单位税收专管员对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查,并及时补交应纳税款。

四、法律责任:

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者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附件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_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rar


四川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上一条:关于转发《四川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开始申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