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聘任,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以适应创建一流艺术学院的总体发展需要,根据川大委[2011]12号文件精神并经院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对我院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聘任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管理岗位聘任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热爱学院,爱岗敬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公认。
2、符合知识化、年轻化要求,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及其以上学历。
3、新提拔的管理岗位男同志应在50周岁以下,女同志应在45周岁以下;继续担任职务的管理岗位应能任满一届(五年)才到退休年龄,即男同志应在55周岁以下,女同志应在50周岁以下。本次管理岗位换届调整的年龄截止日期到2011年2月28日。
4、专职从事学院分团委工作,大学本科毕业满四年或硕士毕业工作满两年,可聘任为学院分团委书记,新提拔学院分团委书记应在29周岁以下,一般34周岁后不再担任现职。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学院学生管理岗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学院分团委书记的工作年限执行。
二、管理岗位聘任程序及办法
1、学院公布聘任岗位职数及职责(岗位职数见附件)。
2、个人申报并填写报名表。(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报名在杨丙军老师处)
3、学院审核,确定各岗位述聘人员。
4、组织述聘答辩。
5、学院党政研究决定管理岗位聘任人员并公示。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学院管理岗位聘任的领导,特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黄宗贤 汪东升
领导小组成员:杨向东 张 苏 杨 梅 方 斌 段禹农 卢 丁 胡绍中
四川大学艺术学院 2011年3月9日
附件:岗位职数
机构 |
党办 |
院办 |
分团委(学生科长) |
教务办 |
学科建设及学术交流办公室 |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 |
职数 |
主任1名 |
主任1名
副主任1名 |
书记(科长)1名 |
主任1名 |
主任1名 |
主任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