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CN 

首页

艺术学院研究生复试科目(声乐)须知

本文由  于 2008-04-01  发布在 通知公告 栏目中  浏览次数 

复试科目:声乐、钢琴、音乐作品分析(含视唱练耳)

分值比例: 声乐 90 分,钢琴 30 分,音乐作品分析(含视唱练耳)共 40 分,各占 20 分。

考试要求及难度:

声乐: 考试声乐作品 3 首,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90 分)

1 、美声唱法: 一首外国歌剧选曲(原文原调演唱);一首外国艺术歌曲(原文原调演唱);一首中国创作歌曲(以正规出版的乐谱定调)。

2 、民族唱法: 一首中国歌剧选曲(男声可选唱相当于歌剧咏叹调程度的民族声乐创作歌曲);一首民歌或戏曲选段;一首中国创作歌曲。

钢琴:( 30 分)

1、 车尔尼 849 以上(含车尔尼 849 )练习曲一首。

2、 同等程度大型乐曲一首,要求背谱演奏。

音乐作品分析(含视唱练耳):( 40 分,各占 20 分)

普通艺术专业院校本科毕业生程度。

 

考试须知:

1 、声乐考试中不得演唱外国民歌和流行歌曲。

2 、钢琴伴奏自理,如外地考生不能自理者,应提前 7 天向四川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协助解决。

3 、考生自带曲谱和伴奏谱参加考试,不得使用各种伴奏带和 CD

4 、考生应携带准考证,提前 30 分钟到达考场点名,按顺序参加考试,迟到 30 分钟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 、笔试科目均为闭卷考试,考生自备考试用具。

上一条:关于艺术学院选留毕业生面试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艺术学院教职工关于领取体检表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