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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划出对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本文由  于 2015-04-11  发布在 学习资料 栏目中  浏览次数 

 教育部2014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六大长效机制。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

  意见指出,“红七条”包含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高校教师有违反“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意见强调,高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牵头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组成师德建设委员会,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高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师德建设,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来源:新华网

 

  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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