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一人,警醒一片。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突出强调,要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王岐山同志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中央已释放明确信号,决心以问责和强化责任追究,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责任”。
为帮助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领会、吃透精神,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切实履行“两个责任”,本期简报以问责和责任追究为主题,汇编了领导讲话、廉政时评、典型案例及相关制度,供大家认真研读。
希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准确领会中央部署和领导人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到“问责”的严肃性,牢记责任,不辱使命,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常抓常管,实打实将“两个责任” 履行到位。
目 录
编者按:...................................................................................................................... 1
一、决策部署与高层声音......................................................................................... 3
二、相关评论.............................................................................................................. 5
(一)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5
(二)2015,问责之年............................................................................................... 7
(三)今后问责将成为常态,而且会越来越严..................................................... 11
三、典型案例............................................................................................................ 13
(一)西安理工大学校长刘丁、党委书记周孝德等被处分................................. 13
(二)湖北美术学院多名校领导因新校区工程项目违规建设被问责 13
(三)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主要领导因多名中层干部违纪违法被问责 13
(四)大同市财会学校校长李存义等因下属部分人员公款旅游及滥发津补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14
(五)青海省河南县相关领导因11所学校套取挪用学生助学金和公用经费问题被问责 14
附件............................................................................................................................. 15
四川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15
四川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23
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必须落实各级党委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要巩固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
——摘自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
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
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能否把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狠抓落实没得“推”、没得“脱”。要明确从严治党职责,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今年要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落实主体责任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正风肃纪和腐败案件查处力度。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摘自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1-29
“‘两个责任’今年一定要强化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分组讨论中,王岐山同志的话斩钉截铁、掷地有声。一时间,舆论探照灯纷纷聚焦于“强化问责”。
之所以如此强调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因为这是反腐进入深水区的关键突破口。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或是“不想抓”,以为独善其身就行,不管下属是否违法乱纪;或是“不会抓”,管理下属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导致腐败积存;或是“不敢抓”,发现了问题却不上报、不处置,导致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凡此种种无不警醒:如果党委不抓,反腐必然会力有不逮。换句话说,只有每一级党组织都肩负起主体责任,共襄反腐、共同发力,反腐才能取得正本清源的彻底胜利。
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强化问责。一案当前,不仅要严惩当事人,而且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君不见,针对特大安全事故,不仅严惩当事企业,而且倒追领导责任,成为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减少的重要原因。这说明,强化问责是落实责任的最好催化剂。“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惩罚的严苛程度,更在于惩罚的必然性”,强化问责,也应作如是观。不抓主体责任就要受到问责,树立起“惩罚的必然性”,谁还敢把纪律当成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谁还能把制度当成可有可无的稻草人?
相反,逃避主体责任常有,而问责却不常有,“破窗效应”不断发生,就难免使得不正之风愈演愈烈。比如说,如果用人失察而不被问责,就会催生更多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的行为;如果姑息腐败而不被追责,那么“塌方式腐败”“系统性腐败”“家庭式腐败”就有可能不断发生;如果因为离岗就能免责,就会让更多人心存“离岗即离责”的侥幸……防止恶性循环,唯有加强问责。“宁断一指,不伤九指”,不搞“大撒把”,不撒胡椒面,而是集中精力、细大不捐,才能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强大震慑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人们耳熟能详,却未必所有人都知道这个细节:早在处决刘张两人一个月前,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代表省委作了检讨,省长杨秀峰代表省政府作了检讨,先后刊登在人民日报上。下属出了问题,负管理之责的领导主动承担责任,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担当意识。时过境迁,或许问责的方式已经不同,但是这种担当意识却历久弥新、值得记取。事实上,主体责任在党章上规定得清清楚楚,这是一种使命,所谓使命,就是竭尽全力、“使你的命”,去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正因此,“应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王岐山同志的这番话,应该能给更多人带来内心触动。(李克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1-30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要求,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并提出,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
“问责”二字点出了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主题。分析全会公报全文,不论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还是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以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都强调要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而“问责”则是倒逼各级党委扭住“牛鼻子”的关键链条。
可以预见,2015年将是问责之年,问责力度将会更重,问责频次将会更高。那么,今年为什么尤其要突出问责?将要着重问责什么?怎样将问责更好地执行下去?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的主要职能。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开展了大量突破性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方面就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今年将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随着落实主体责任往更深层次推进,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解决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将更显紧迫。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就会等于零,成为一句空话。
“责任不会自动落实,落实责任需要有一定的动力与压力。”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邓联繁说,落实责任要求敢于对消极腐败现象亮剑,一些抱有“好人主义”思想、明哲保身思想的领导干部往往缺乏落实主体责任的动力,只有加大压力才能有效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牛鼻子”,而要牵住这个“牛鼻子”,则需要问责这条有力的缰绳。
“问责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对主体责任落实更为重要。”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宋伟说,“一方面问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化保障,缺少了问责机制的责任分配难以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问责是深化改革、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必要手段,是保证责任主体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既问责于律,又问责于心,问责能够达到惩处和教育的双重目的,实现“双赢”效果。
邓联繁说:“问责的实质是由不落实责任者承担不利后果,是对领导干部的巨大压力。领导干部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会努力落实责任,避免成为问责对象。可以说,问责是推动责任落实的必由之路和有力保障。”
主动担责,才能避免成为问责对象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提出的“突出问责”,并非追究什么一般的、具体工作的责任,而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承担者则是各级党委(党组),第一责任人是党委(党组)书记。
严肃问责,将重点对三种情形坚持“一案双查”,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
宋伟认为,这三个问题既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一旦出现这些问题,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员干部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重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对于这种失职失责行为,必须通过问责加以纠正。
去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圆满画上句号,作风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然而,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风气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稍有放松,“四风”问题就有可能反弹。
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直接挑战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决心与部署,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典型代表,不严惩就难以充分体现中央加强作风建设的严肃性与威慑性。”邓联繁说。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
2014年,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了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今年,这种严肃问责的势头会更加强劲。
“可以预料,随着‘一案双查’的推行,今年极有可能有更多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一把手被追责。” 邓联繁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只有认清形势,切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主动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才能避免成为问责对象。”
“但是这种增量只是阶段性的。”宋伟说,当“一案双查”制度真正刚性运行起来,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就会真正重视起来,相关问题就会得到有效整治。
有责必问,问责机制在实践中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要求,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宋伟提出,应从深化改革的层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运行的配套制度,提高问责机制的依法依规性,并使这些制度得到刚性运行,以此推动提高问责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应该如何追究责任,这不但需要制度办法,更需要实践,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边探索、边总结。
邓联繁说:“要让问责顺利执行下去,既需要各级纪委更加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敢于问责、铁面问责、善于问责,也需要上级纪委加大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减少下级纪委问责的干扰与后顾之忧,还需要各级党委大力支持,做纪委铁面问责的坚强后盾。”
宋伟认为,还要加强对问责机制运行的监督,实现对问责机制的再问责,构建层层传导、有责必问的工作模式,从而保障问责机制能够坚决彻底地执行。(记者孟德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2-06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但问责不是目的,而是以此倒逼各级党组织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的“责任田”,党委书记就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任凭田里杂草横生、污水横流,党委书记不担责谁担责?
新年伊始,问责的“鼓点”越来越疾——
山东通报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湖北通报7起“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典型案例、陕西59人落实“一岗双责”不力被查处……越来越严厉的问责给各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敲响了警钟,也印证了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绝非虚言。
今年将是问责之年!无疑是此次全会释放出的一个强烈信号!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4个重点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严肃责任追究”。“‘两个责任’今年一定要强化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分组讨论时严肃地说,“应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
为什么要问责?问谁的责?全会报告说得很明白,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来,已经一年有余。然而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落实得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主体责任,有的党委书记思想上还没转过弯,仍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有的揣着明白装糊涂,对消极腐败现象不闻不问,以和稀泥、当老好人为能事;有的以形式主义落实主体责任,每年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更有的自己就不干净,自身不硬,管人管事怎么能硬得起来?
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发生各种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区域性腐败时有发生,涉案人数之多、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的发生,除去腐败分子自身的原因,恰恰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甚至失位、缺位的问题已是何等严重。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去年,中央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依据党章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时任衡阳市委书记童名谦虽然自己没有收受贿赂,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最终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问责不是目的,而是以此倒逼各级党组织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的“责任田”,党委书记就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任凭田里杂草横生、污水横流,党委书记不担责谁担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可以预期,今后,问责将成为常态,而且会越来越严。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一定要警醒起来,如果还不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问责的“板子”就可能随时落到你的身上。(记者王新民)
经查,刘丁在担任西安理工大学校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混乱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周孝德作为西安理工大学党委书记,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混乱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赵明扬作为西安理工大学总会计师,对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混乱问题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丁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给予周孝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赵明扬警告处分。(来源: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5-03-04)
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工程项目违规建设的问题。经查,湖北美术学院在藏龙岛校区建设中,超规模建设、超计划投资未报批,多个建设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向无资质企业发包工程项目,违规指定材料供应商,且财务收支管理混乱。原院党委书记刘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院长徐勇民、原院党委副书记官汉蒙分别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省纪委监察厅对徐勇民诫勉谈话、责令官汉蒙作出书面检查。新校区筹建办公室原主任艾真才,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梅智、工作人员胡世刚等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4-09-13)
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主要领导因多名中层干部违纪违法被问责。临沂市纪委责令市卫生局党委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沂水中心医院党委向市纪委、市卫生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原党委书记、院长窦忠东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原党委书记、院长郝培来作出书面检查,对现任党委书记、院长张志刚批评教育。(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5-01-29)
2014年7月至10月,大同市财会学校分4批21人借培训、参会之机公款旅游。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该校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209.2万元。2015年1月,经大同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给予校长李存义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参与公款旅游的副校长郭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他20人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受到严肃处理并被追缴违纪款物。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校党委书记岳艺斌、纪委书记米德儒>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5-03-02 )
青海省河南县先后发生11所学校套取挪用学生助学金和公用经费共计519万余元;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截留、套取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查处。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管副县长卓玛措等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5-02-15)
川大委〔2014〕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在学校范围内为校党委和学院(附属医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所称“纪委”,在学校范围内为校纪委和学院(附属医院)级单位纪委(纪检委员);所称“职能部处”,在学校范围内为没有对应设置党委(党总支)的学院级单位。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持责任明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
第二章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领导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两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国资、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会议,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及其责任人、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落实《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每年集中开展全校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全校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四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载体、创新内容、改进形式,切实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廉洁风尚。
(四)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教育部党组、四川省委和学校相关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机关作风和教风学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垦“稳斡霉ぷ魈趵罚⒏刹垦“稳斡眉鞘抵贫群驮鹑蔚共榛疲涫怠耙槐ǜ媪狡酪椤敝贫龋峋稣魏脱侠鞑榇ρ∪擞萌松系牟徽绾透芪侍狻J凳┖谩端拇ù笱У痴斓几刹课试鹬剖凳┌旆ā贰ⅰ端拇ù笱Я斓几刹棵缤沸晕侍狻霸绶⑾衷缣嵝言缇勒被平ㄉ枋凳┌旆ā返戎贫龋忧慷缘吃绷斓几刹康娜粘<喽健⒐芾砗臀试穑ピ缱バ。牢⒍沤ァ?SPAN lang=EN-US>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围绕实施《四川大学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党务、校(院、处)务公开事项清单,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切实构建起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七)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抓好对落实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总结报告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的检查或巡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检查或巡查结果。每年年底,校内各单位党委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学校党委向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四川省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一)领导、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学习贯彻中央、教育部、四川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履行“一岗双责”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等情况。每学期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不少于1次。
(二)践行“四个亲自”。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既挂帅,又出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落实“四个亲自”情况台账,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之中。
(三)抓好上级精神的贯彻落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于重要工作做到专门研究、专题部署、专项检查。
(四)率先垂范、严以自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积极指导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推进相关制度规定的建设完善,特别是着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四)以身作则,严以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党风廉政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管责任,是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衍生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等相关部署安排中牵头任务,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全面负责抓好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业务管理与工作环节中,既要强化经常性的教育、监督、管理,又要抓好集中警示教育、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工作。
(三)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和部门实际,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做业务管理范围和系统内廉洁从政表率。
第三章纪委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协助党委加强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中央、教育部、四川省和学校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人,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招生考试、选人用人、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倡廉重大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四川省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教育部党组、四川省委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件及时实名通报,形成有效震撼。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认真分析研判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招生考试、选人用人、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腐败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与地方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五)推进制度建设。协助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起草、清理、修订和完善部分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不断健全学校和各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六)强化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加大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党委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对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撰写述廉述责报告报学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学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要将述廉述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责任制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须追究责任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定位,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协助党委抓好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学校纪委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建立二级纪委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处领导班子应当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和部门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沟通配合和监督检查,承担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学校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施问责。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党委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川大委〔201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规意识,进一步在全校树立起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所有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信任、保护和激励相结合。把创造性地执行上级和学校的部署要求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区别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规违纪区别开来。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的本质区别,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是问责决定主体,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不作为,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消极应付,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给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乱作为,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未经请示同意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校决策,在社会或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调查研究,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6.纪律松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随意发表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的单位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2.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依照《四川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问责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五)免职。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或行政决定。
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以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校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校党政各级组织以及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问责建议,社会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申诉或控告,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受理,并酌情启动问责调查。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校党委、行政对该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直接做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经校党委或行政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并形成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指派专人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采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应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经复查,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