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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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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党中央国务院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条例》,是新形势下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条例》彰显了中央大力弘扬和践行艰苦奋斗优良作风的政治勇气,彰显了从严治党和彻底根治铺张浪费的坚强决心,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按照《条例》精神和要求,学校制定《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定和明确要求。校内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要深刻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切实执行学校《实施办法》,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教育工作长期秉持的工作原则和基本理念,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和具体行动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认真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校园网、教育电视台、校报、橱窗等各类校园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主页报道、橱窗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大意义,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增强勤俭节约办校的思想意识;要将《条例》作为校、院党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团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和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教育课的重要内容,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将《条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学校两办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财务处应加强校内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处加大对校内各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接受党代会、“双代会”代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责任追究制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未经批准列支预算资金,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超标准或虚假事项开支,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等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师生职工反映强烈、本单位领导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造成浪费,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不按规定及时公开各部处、各学院、各业务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信息等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各部处、各学院、各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四川大学关于加强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及执行过程监控的实施细则

      2. 四川大学关于国内公务出差实施细则

      3. 四川大学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的实施细则

      4.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5. 四川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6. 四川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7. 四川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8. 四川大学水电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2014221

 

 


附件1

 

四川大学关于加强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及执行过程监控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执行监控,以准确核算学校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学校运行成本。

 第二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的“三公经费”、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都要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总体预算控制范围内及指导下,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预算经费的执行

(一)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实行责、权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

(二)原则上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预算,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视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实施。

(三)财务处需严格执行预算,凡未经批准改变经费使用方向的,财务处不予拨款或终止使用。

第五条  预算经费执行的监控

(一)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三公经费”、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各二级单位每年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在本单位双代会上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学校将“三公经费”等支出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班子考核内容。

 

 


附件2

 

四川大学关于国内公务出差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内公务出差,指学校工作人员在成都市城区外出差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参加会议、调研、访问、工作锻炼、生产实习等)。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成都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成都市城区内只报销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国内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一)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负责审批;正处级领导出差由学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 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的,一般应提前填写《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个别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三)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联合培养等,出差审批不属此范畴

《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四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校内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

(不含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三星级及以下的宾馆、饭店,不得住五星级宾馆。

(二)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涉及多人出差的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参加会议的住宿费,在财政部规定的出差地住宿费相应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实行定额包干。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或经费归口管理的主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出差后,原则上须在返校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有关发票凭证。参加会议者须附会议通知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对未按程序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工作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研究。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凰啻怼?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3

 

四川大学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的,均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办理程序和相关管理,严格按《四川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川大外[2012]63号文)、《四川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川大外[2012]64号文)及《四川大学因公赴台管理实施办法》(川大外[2011]43号文)执行。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以及考察性出访不予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除国家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得超过5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申报。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提前至少3个月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对团组人员的资格、在外行程、经费预算进行审查。

第五条  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的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时限,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和目的国数量,原则上一次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中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人每年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2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部分分管外事工作的人员除外)。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公务出国(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严格按邀请信和任务内容审批。

第六条  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于出访前,到财务处审定经费来源,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定经费开支标准。出访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国(境)外交通和食宿。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条 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5

四川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前,对学校现有公务车的管理使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车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即学校各单位使用事业经费购置(含捐赠)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管理使用原则:改革公务用车制度,逐步取消公务车,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务车。统一归口管理存量公务车,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申请新购公务车。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新车购置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购车标准执行,无购车资金预算和车辆编制的一律不能办理报废更新。

第五条  学校在后勤集团成立“交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公务车,为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公务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交通服务中心”参照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及朋友上学、旅游、休闲等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和公示制度。校内各单位使用“交通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务车需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公务车必须严格登记用车事由、目的地里程、油耗等信息。各单位公务车的使用情况要在本单位“双代会”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2014年年底前,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务车收缴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在此之前,学校各单位公务车的运行费必须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运行。每辆公务车必须建立运行明细台账,运行明细台账应包括车型、号牌、发动机号、排量、资产原值、购买时间、车辆运行费(含维修保养费、加油量、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事故损失费、其他杂费)、车辆管理人、车辆驾驶人、使用状态等。公务车必须执行“三定”的规定,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公务车运行明细台账按季度报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与《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134号)、《四川大学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川大财[2013]24号)中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务车管理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四川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并有学校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教代会、工代会、校务会、团代会、学代会、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中层干部(扩大)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条  会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校党委全委会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员校长、副书记决定召开,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决定召开,由校办负责组织;中层干部(扩大)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召开,由学校两办负责组织;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并负责组织;党代会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按程序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批;教代会、工代会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团代会、学代会由校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拟主办或承办部门须将初步意见报学校两办,由两办报请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会议组织单位一般要提前一周将会议计划报两办,由两办统筹协调,大型会议应提前两周以上。学校实行“周一无会日”制度。校内各单位举行的会议、活动,要服从学校总体工作安排,尽量避免与学校会议相冲突。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得召开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表彰会等,各类表彰活动尽可能采取发文形式或结合工作会议进行。

第五条  各类会议要坚持对口参加原则,不得出现陪会现象,会议应当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主办单位在办会前应对会议所涉及费用进行预算,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会议活动经费,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到校外召开各类会议,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礼品和纪念品;会场一般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十条  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的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按国家关于国际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将每年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向校内教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附件7

四川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办公用房主要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含学院、部处、业务实体等)及一般行政人员用于行政办公的用房。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定额标准。具体定额标准为:校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42㎡;校级常务副职:每人使用面积24㎡;校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一般行政人员:每人使用面积6㎡。

第三条  学校目前实行新老校区办公,以江安校区为主要办公地点,兼顾望江校区,实行联合办公。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统一安排主要办公地点的行政办公用房。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用房总面积不得超过定额标准。

第四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切实整改。对主要办公地点超过定额标准50%的办公用房,必须通过置换、腾退、分隔、调整工作人员等方式达到用房标准,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无法分隔的,报学校公房管理委员会审批。新任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配置。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含装修)标准。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的维修周期、维修(含装修)标准按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办公室内的设备和家具执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得报废。更换设备和家具要以满足使用功能为目的,不得超标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定期公布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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