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CN 

党群工作

四川大学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由  于 2012-04-06  发布在 学习资料 栏目中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意见》(川纪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建设(以下简称“三早”机制建设)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防微杜渐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三早”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三早”机制建设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三早”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党办、校办、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第三章 线索来源及处理


  第五条 苗头性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学校通过廉政风险排查、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纠风、效能监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治理、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干部考察、征求干部党风廉政意见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上级机关交办,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问题线索;定期分析学校反腐倡廉形势,梳理排查到的领导干部作风和廉洁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线索;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和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线索;其他线索来源。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及时进行排查和处理,对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预警诫勉和预警追究的,应当立即报告并移交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处理。
  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预警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对受理权限之内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处理;对受理权限之外的,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
  第七条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三早”预警机制线索和案件线索,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违规的,不属于预警范畴。


第四章 预警方式及对象确定


  第八条 学校“三早”机制预警分为警示提醒、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对警示提醒对象,一般采用上廉政党课、通报典型案件、任职廉政谈话、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预警,必要时通过个别廉政谈话进行预警;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个别廉政谈话和发警示诫勉通知书进行预警;对警示追究对象,通过个别廉政谈话和发警示追究通知书进行预警。
  第九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对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十条 警示提醒对象,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研究提出,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警示诫勉对象,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研究提出,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警示追究对象,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研究提出,经学校纪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部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经综合分析后需要实施预警的,预警对象一般为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五章 预警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2)在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身形象较差,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4)在“三重一大”事项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5)不能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
    (6)不能很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低于85%的;
    (7)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诫勉:
    (1)在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方面群众有强烈反映的;
    (2)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行为,生活作风不好的;
    (3)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4)不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5)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因作风不实,办事不公,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后果的;
    (6)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7)不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低于70%的;
    (8)警示提醒后发现需要实行警示诫勉的;
    (9)其他需要警示诫勉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追究:
    (1)有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较为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学校形象或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3)不能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低于60%的;
    (4)警示诫勉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5)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其他法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预警工作,一般自领导批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预警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通过一般提醒、个别廉政谈话、警示诫勉通知书、警示追究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警示诫勉通知书就有关问题给予告诫和劝勉,要求预警对象立即终止错误行为并作出答复;警示追究通知书指出预警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一般警示提醒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应就警示提醒的情况报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警示诫勉的,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书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警示追究的,追究对象在接到警示追究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错误纠正整改到[FS:PAGE]位,同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对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对警示追究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回访,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预警后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警示追究;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警示追究或组织处理;警示追究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警示诫勉、警示追究情况,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凡被警示诫勉、警示追究的对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预警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预警工作结束后,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应及时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警示提醒仅作记载,必要时可进行通报。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的相关资料(预警线索移送表、预警对象审批表、预警回访登记表、预警工作登记表、通知书、整改报告等),按照一人一卷进行整理后,统一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归档备查。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该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接受表彰、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依据。


第十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学校科级以上干部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岗位工作人员,一般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三早”机制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