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CN 

党群工作

四川大学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本文由  于 2012-04-06  发布在 学习资料 栏目中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教育部和四川省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全体担任正、副科长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本校各单位、部门、院系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七)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八)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九)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十三)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十四)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五)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十六)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十七)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十八)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十九)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FS:PAGE]项;
    (二十一)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二十二)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十三)不准个人违规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十四)不准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二十五)不准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二十六)不准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二十七)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不准违规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从事的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二十八)不准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严禁违反招生考试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十九)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越权干预招生考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三十)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得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十一)不准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十二)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十三)不准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三十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不准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十五)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

上一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下一条: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