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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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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学校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6.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8.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中层副职及其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2.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4. 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 预算外的1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不动产购置;
5. 预算外的20万元以上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
6. 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转让;
7.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 未列入年度预算,需要从学校准备金中支出,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3. 20万以上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使用方案;
4. 50万元以上大额投资、100万元以上融资项目;
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校“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FS:PAGE]学术事项的,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三)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向党委书记、校长提出,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干部问题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参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
(七)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果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八)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九)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及表决情况、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纸质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保障机制
(一)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下述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FS:PAGE]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相关要求与说明
(一)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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