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生纪律•安全“十不准”
一、上课、开展集体活动不准旷课、无故缺席;
二、自习、上课期间不准上校外网吧、不准在寝室里喧哗哄闹、打游戏、玩牌下棋及看电视;
三、不准在寝室、教室里存放空酒瓶、易燃易爆物品及违章电器;
四、考试时不准请人代考、窥视他人试卷及其他作弊情形;
五、不准深夜不归、不准未经批准空置床位、在外租方居住或随意回家居住;
六、在学校内不准有不得体的言行;
七、不准无故诋毁、中伤同学或老师及有其他影响集体团结的行为;
八、在校就读期间不准有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
九、在校就读期间不准擅自在外兼职、打工及有其他影响学习的行为;
十、在校就读期间不准未经批准到校外卡拉OK厅、迪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开展活动。
此“十不准”之规定经院务会研究并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于2002年6月开始实施,实施对象为艺术学院全体本科生、研究生,违反此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校规校纪予以严肃处理。
四川大学艺术学院
20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