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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四川大学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本文由  于 2012-04-06  发布在 学习资料 栏目中  浏览次数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为学院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全面工作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共同负责。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同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决议的执行者,同为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责任人。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最根本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构建现代大学学院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同为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决议的执行者,同为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责任人。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重要的议事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最根本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党办主任、院办主任组成。根据议题,可由书记、院长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原则。
1、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2、 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学校的指示、决定。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执行制度。
4、 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学院党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学院所管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推荐、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定程序讨论提出干部的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党委会通过。党委干部由学院党委任命,行政干部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并提出学院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并拟订方案。
       3、对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人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创收等学院各方面的重要工作与重大活动进行决策。
4、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5、讨论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6、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在全体院领导之间交流的重要情况和信息。
7、讨论决定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程序
        1、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一次(每周星期二下午2点30分开始),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或院长商议提前或延期举行。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均应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2、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两天交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确定提出。
        3、提交的议题应当有分管院领导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较充分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4、重要议题(如方案、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FS:PAGE]提交,并于会前两天交学院党委办公室送与会院领导预阅。
        5、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6、会议应按经过审定的议题议事,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不搞临时动议。
       7、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8、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如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通过集体讨论后做出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可采取口头、拒收、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9、会议讨论议题时,由分管院领导或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先对议题作报告和说明;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围绕议题认真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院领导;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10、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与前面意见一致的看法应尽量从简;要尽量避免屡议不决的现象,不拖会;议题属于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应是传达要点。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
1、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由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由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审议后再作决定。
      2、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由党办和院办共同形成会议决议,由书记和院长签字后送发相关领导和科室。
      3、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相关决议,执行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相关领导和科室。
4、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各项决议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定期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5、要加强保密意识,党政联席会议内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保障
1、 党政联席会成员应自觉执行会议决定,分管领导负责汇报    对决定的执行情况。
2、学院纪委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监督保障机构。
3、学院纪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监督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原则、范围、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
4、对违反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应视为无效。对违反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原则、范围、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的行为和人员,学院纪委应及时提醒、劝阻,对不听劝阻、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个人,应及时上报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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